● 所謂的撫養權,在法律上是指監護權。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

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 法院在審理酌定子女監護權人是以什麼標準來判斷呢?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除上述條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也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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