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修定~
民法第1052條第2款: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且依刑法第10條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綜上解釋,老公的外遇對象不論男女,都可引據此條文向法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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