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紅燈手牽手 判賠正宮10萬

新北市李姓男子與陳姓女客戶交往密切,2人出遊,在等紅燈時,還當街牽起小手,被李妻跟蹤拍下,氣得向2人求償150萬元;新北地院法官勘驗錄影光碟,確認2人當街手牽手,時間約1分鐘,認定2人存有親密男女感情交往關係,判2人賠償李妻10萬元,可上訴。 李妻主張,她與丈夫95年間結婚,但丈夫於去年3至9月間,3度與陳女發生性行為。同年3月12日,2人還一起出遊,牽手、擁抱與親吻,破壞婚姻,造成她精神上痛苦,求償150萬元。 法官認定存有親密男女感情關係 不過,李男與陳女反駁,2人只是業務上合作夥伴與重要客戶關係,雖曾受招待到國外旅遊,但只是團體行程,並無私下出遊情形,至於牽手影片,只是「偶發、臨時且單一性舉動」,且無摟抱、親吻等親密舉動,無法證明有偷情情形。 法官認為,普通朋友禮貌性的交誼舉止,僅需於過馬路時,有不踰矩的保護動作即可,2人在等紅燈時牽手,可見存有親密男女感情交往關係,因此判賠10萬元。 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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