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之外的婚姻外遇,相對於「肉體外遇」。在現實生活中,常見有所謂「紅粉知己」之類的男女交往情形,它們互訴生活上不愉快的遭遇,相互精神慰藉,並沒有任何越軌的性行為。根據調查報告,婚後女性較怕男性肉體上的外遇,男性較怕女性精神上的越軌。

(2) 所謂「性幻想」,乃針對性所產生的一種思想或念頭。許多人由於壓力的無處宣洩,潛意識中的心靈深處,被壓抑的性需求,一旦受到外來的刺激,譬如電視、電影、錄影帶、光碟片中的激情演出、小說雜誌文字露體的描述,甚至寫真照片圖畫攝影等,在心靈深處欲掙脫傳統性禁忌的一種主觀意識的宣洩。

3) 刑法上的所謂「通姦行為」,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之異性發生生殖器接觸的性交行為。因此,精神外遇、性幻想、電話性交、網路性愛等等,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性愛的行為,只要沒有發生越軌的婚姻外生殖器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構成刑法上的「通姦」行為。 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構成刑法的通(相)姦罪?他方能否請求判決離婚? 按刑法的通(相)姦罪,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而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責難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相)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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