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法院會基於「幼兒從母」的原則判給母親,除非您妻子曾有虐待子女的情形。但即使孩子的監護權為妻子所有,您仍有權利探視子女,亦有撫養子女的義務。而關於探視的部分,可以於訴狀上條列清楚,以保障自己的權利,例如:每週六上午9時起~週日下午5時止,為您的探視時間,您可至妻子家中將孩子接至自己家中或在外過夜,或每年寒暑假期間,子女分別有2週期間與您同住等探視條件。另外,當您評估爭取子女監護權並不樂觀時,若婚姻關係尚能維持,則建議您先別急著離婚,至少利用1~2年的時間,認真學習做一位好家長,與孩子維繫良好的互動關係,甚至成為孩子的主要照顧者,縱使婚姻關係無法因時間而有所改善,屆時若仍有離婚之需要,您也具備了爭取監護權的適切性,或是退而求其次,採取共同監護也不失為妥協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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