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際網路第二波的發展,進入Web 2.0時代,網友自發性的上載與分享,取代過去Web 1.0時代下載與瀏覽,成為目前網友在網路上的主要活動。然而,觀察目前國內網友在使用Blog、Vlog或其他Web 2.0平台時,除了自己撰寫的文章、拍攝的照片、攝影的影音檔案的分享之外,也有很多人利用Web 2.0平台在轉貼他人的文章、新聞報導、明星照片、電影節目錄影等,這些「分享」他人著作的行為,都涉及他人著作利用的問題。 

至於著作權法有哪些規定,是可以允許網友在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簡單說明如下: 

一、網路時事問題論述的轉載 
有關網路上好文的轉載,並不是只要註明出處來源,或是利用廠商所提供Blog服務的「引用」功能處理,就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網友可以就「轉載」行為主張合理使用的依據,是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網友要透過本條主張合理使用時,有二個很大的限制必須要注意,一是必須是「時事問題的論述」,如果不是跟政治、經濟、社會等有關的時事問題的討論或評析的文章或報導,只是文藝作品、學術論述等,就不能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更不用說他人的影音檔案、攝影作品等;二是必須著作權人發表在網路上時,沒有「禁止轉載」或類似文字的限制。如果有要轉載他人時事問題論述時,最好將當時著作權人發表的頁面上,並沒有標示「禁止轉載」的文句的頁面保留下來,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因為網頁是隨時可以修改變動的。 

二、時事報導所接觸的著作 
Web 2.0時代,要在網路上自己開一個新聞台報導新聞,並不是不可能的事。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也就是說,如果網友是在從事新聞報導,為了報導的必要,可以在其新聞報導中,利用該報導在採訪過程中接觸到他人的著作。例如:要報導某知名畫家的最新作品,可以將採訪過程所拍攝該作品的照片放在新聞報導內容中一併呈現。 

三、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的著作 
以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的著作,具有相當高的公共利益的性質,人民有知的權利。因此,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有關本條的適用範圍,可參考第3篇第12題的說明。如果網友要利用政府機關的資源,只要著作人是政府機關,像是政府機關的公報,在網路上轉載,應該相當程度可認為是屬於合理使用。 

四、合法引用後所產出的著作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當我們透過本條規定「引用」他人的著作,作為支持或引證自己的創作時,我們當然可以將我們的創作內容發表在網路上。例如:學生撰寫學期報告時,引用了某教授在期刊發表的文章的一小段,當然還是可以把學期報告整個放在網站上,供其他人參考,並不會因為是放在網路上,就需要把原先合理引用的部分移除。 

五、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 
著作權法第62條規定:「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這主要是因應政治、宗教、裁判程序、政府機關的公開陳述,都與人民知的權利有關,都是確保人民憲法所保障權利的重要手段,因此,著作權法第62條規定是「任何人得利用之」,是所有合理使用規定中最寬鬆的一條規定。既然條文是寫「任何人得利用之」,自然也包括在網路上的轉載利用,因此,像是判決內容全文照登、政府機關的新聞稿、政治人物的演說的影音檔案等,都可以自由轉載利用。但是,要注意不能製作某某人的演講專輯這類的網站,以避免產生爭議。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8&ctNode=7561&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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