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如果合法資遣勞工,因為勞工離職之原因為雇主經營管理所造成,爰勞動基準法即刻予雇主相關義務,如雇主請勞工離職時,須提早告知(預告義務),且於預告期間因給予勞工一定期間之假期外出找工作(謀職假),另為便於政府掌握該勞工被資遣之情況,以期盡速協助其重回職場,以保障勞工之工作權,爰規定雇主需於勞工離職日一定期間內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大量解僱及資遣通報義務)。

 

預告義務

老闆請我離開時,應提早跟我說

大量解僱通報義務

老闆大量資遣勞工,應通報當地勞工局(處)

資遣通報義務

老闆資遣勞工時,應於勞工離職10日前通報當地勞工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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