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
(1)請領條件: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2)給付標準
按申請人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勞工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以上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  請領條件: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2)  給付標準
於申請人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

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被保險人於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其本人及隨同參加健保之眷屬,可以按月享有自付部分之健保保險費補助。
所稱眷屬,指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1)  請領條件: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
(2)  給付標準:按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的50%,一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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