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勞工被解僱時,雇主必須在終止契約時,立即結清所有工資給勞工,最晚應該要在原本約定的發薪日給付當月的工資(如:小明4月15日被解僱,原本發薪日都是5日,最晚應該在5月5日發給4月份的薪資),雇主不能以無端的理由拒付薪資。(勞動基準法第22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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