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付命令的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白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通常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 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一)購買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 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 請求的原因及事實。
4. 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 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注意:如果債權人需要對待給付或須對外國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附註:支付命令的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
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三)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
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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