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借用人依約清償完畢後,即無給付義務存在,貸與人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借用人索償,惟貸與人希冀非份,利用其持有借貸憑證之機會,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要脅借用人再為給付,亦不少見。
而借用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廿日未異議,則廿日經過,法院會發給貸與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即具有確定判決之效力,貸與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查封拍賣借用人之財產,故為保障權益,借用人一旦收受貸與人所聲請支付命令,千萬記得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以免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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