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並無所謂之應有部分。
 
繼承人之一自不得在分割遺產前,主張遺產中之特定部分,尤其個人承受。繼承人共同出賣公同共有遺產,其所取得價金債權仍為公同共有,並非連帶債權;公同共有人受領公同共有債權之親償,應共同為之,除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外,無尤其中一人或數人單獨受領之。公同共有遺產原則上固應有全體共同繼承人管理惟1152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返回列表








透過免費法律諮商,您可更了解法律,全省免費法律諮詢網提供專業律師與律師事務所團隊給予正確、妥適的法律諮詢意見
回首頁 | 本站簡介 | 服務項目 | 法律常識 | 免費諮詢 | 網站導覽 | 法律新聞室| 法律辭典 |
全國免費法律諮詢協助網Copyright 2016 © National legal advice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