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雙方和解,告訴人可撤回刑事告訴。過失致死則屬公訴罪,雙方雖可和解,但檢察官認定被告有過失依法仍須起訴,法院也須依法判決。話雖說如此,但若和解,法官往往會給予緩刑機會,否則可能會被關。
(二)跟車禍事件有關之刑法規定: 
1、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
(A)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B)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
(A)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B)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4、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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