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居美國的簡姓夫妻失和,妻子兩年前將子女帶回台灣,簡向加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請求行使監護權並獲准,他再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裁定、強制執行。士院認為兩名小孩皆美國籍,洛杉磯法院對雙方未成年子女親權爭訟有管轄權,判許可在中華民國強制執行。 簡姓夫妻二○○五年結婚,婚後長居美國,在美生產的兒子、女兒現已十、八歲,兩名小孩都是美國公民。夫妻感情後來不睦,雙方欲離婚,簡妻在離婚協議前將子女帶回台灣。 簡指控,一家人原本住在美國,每年只有探親時才短暫回台,加州就是小孩的「習慣居所地」。簡主張,一九八○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過子女綁架公約,其中規定 在一些條件下帶走或扣留兒童應視為非法;為防止父母一方片面透過「綁架子女」行為變更習慣居所地以選擇有利的管轄法院,這條公約明定當出現「不法移置或留 置」子女情形,新的習慣居所地法院不得逕行取得管轄權。 簡妻訴稱丈夫拈花惹草,還有吸大麻的習慣,為了給小孩較佳生長環境,才不得已帶他們回台定居,自己也「不可能再回美國了」。簡妻說,子女來台後就住在台北市,洛杉磯高等法院對親權訴訟應無管轄權,要求士院別承認這份民事命令的效力。 士林地院認為,簡妻未經丈夫同意就私帶兒女來台,她沒合法廢止夫妻共同住所地,洛杉磯縣高等法院今年初將兩名小孩監護權判給父方,我國法院對外國判決採自動承認制度,原則上只要符合承認要件就發生承認效力。 2015-09-30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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