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及配套的醫療補償法草案,未來醫護只有在故意,或開錯刀、給錯藥等重大疏失並致病患死傷,且非屬特殊情況,才擔負刑責;並盡量導引以民事賠償、基金補償解決。 衛生署副署長林奏延舉例,除故意外,像左腳開成右腳、癌症病患用藥劑量過高致傷亡等明顯疏失,醫護才有可能擔負刑責;同時也須審酌客觀情況,像偏遠山區遊覽車墜谷意外,若傷患同時湧進醫護、設備均不足的地區小醫院,即須衡量其醫療水準、設施。 至於一些無法判定是否屬醫療疏失的灰色地帶,補償法草案也明定由衛生署成立補償基金,一年規模約十到十二億元,並明定審定補償原則須於兩個月內完成。至於補償基金來源,政府出三成,另外則由醫院、醫護繳納的醫療風險分擔金,以及菸品捐等支應。 陳揆於院會後指出,醫療補償也可能產生道德風險問題,法案中雖已設計相關管控機制,但衛生署也須持續追蹤;此次修法是動用社會資源處理特定形態糾紛,以後類似法案應先有白皮書論述,尋求共識,再來制定法規,以求立法過程更順暢。

台灣每年約有卅六名醫師被刑事起訴,醫界抱怨成罪人,也造成醫師出走。為使醫病雙贏,政府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 配套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則明定醫療糾紛的強制調解及補償機制,亦即,民眾如遇醫療糾紛須先進入調解程序,如調解不成、且屬無法判定責任歸屬、處於灰色地帶的醫療事故,即可申請補償。 林奏延解釋,醫師或醫療機構有明顯錯誤,或屬病人因素、病人的自然病程,均排除在補償範圍外;如調解不成、民眾也不願意尋求基金補償,才可進入民事、刑事訴訟。 草案也明定發生醫療糾紛時,醫院需成立關懷小組,由醫院法務、社工等對病患即時說明溝通;病人如要調閱病歷,醫院須兩日內提供。 2012/12/1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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