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與孟小姐於2012年3月自由相識後戀愛,並於2012年9月登記結婚。由於雙方了解不夠,婚後不久張先生便發現孟小姐不尊重張先生的父母,孟小姐的家人也經常無故幹涉雙方的生活,夫妻之間缺乏信任,導致經常鬧矛盾,夫妻感情不和,故起訴至斗門法院要求與孟小姐離婚。    孟小姐認為雙方感情已經徹底破裂,表示同意離婚。但孟小姐認為,由於張先生在外有第三者,且結婚不到兩個月便與孟小姐分居,並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對其精神帶來了嚴重的創傷,故要求張先生向孟小姐賠償精神損害費150000元等。    斗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關於精神損害費問題,孟小姐辯稱張先生與第三者同居,雖提供了張先生與另一個女人的合照加以証明,但照片內容均無法証明張先生與第三人有同居關系,故孟小姐要求張先生賠償精神損害費150000元,理據不足,無法支持。    法官提醒,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可依據法定事由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但提出方具有舉証責任。所以在婚姻中受到損害一方,一定要有証據意識,只有注意搜集証據,用証據說話,才能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新浪香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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