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無獨有偶!丈夫有外遇或妻子有外遇,民事法官均判外遇對象賠綠帽罩頂者20萬元,台南一、二審法院分別有此判決,尤其是外遇對象不僅須付出20萬元民事賠償,還吃上妨害家庭刑責官司,得不償失。 害人戴綠帽 判賠20萬 台南高分院這起判決,案中原告楊姓男子表示,被告盧姓男子明知陳女是他的妻子,盧竟從93年5月到94年3月間連續在中部某汽車賓館與自小客車內發生8到9次的通姦行為。 楊某逼問妻子才得知自己綠帽罩頂,憤而對盧提出妨害家庭刑事告訴,一審已依連續相姦罪判盧某5個月徒刑確定,換算1天罰金9百元台幣,盧某須付出13萬5千元罰款給國家。 楊某也因戴了綠帽之苦,向盧訴請150萬元的民事精神傷害撫慰賠償金,但高分院合議庭法官審酌雙方各種條件,認為盧以賠償20萬元給楊某為宜,判決確定,合計盧要為與有夫之婦通姦的罪行付出33萬5千元代價。 交往已婚男 也賠20萬 另外,台南地院最近也有一起類似判決,不過案中主角換成是女性告女性,已與丈夫離婚的莊姓女子主張,張姓女子明知黃姓男子是其丈夫,從95年2月到同年7月間,張女與其丈夫在台南市不詳汽車賓館及南市東區某租屋處等地發生多次性行為。 95年7月下旬某日,莊女會同警方前往東區租屋處捉姦查獲此事,她訴請張女賠她一百萬元精神撫慰賠償金,台南地院法官斟酌也認為賠償金額以20萬元為當,該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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