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侶外遇,如何訴請離婚與損害賠償?

高等法院101年家上易字第20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1056條第1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被上訴人以上訴人與蔡○○外遇導致兩造婚姻破裂而訴請離婚,已如原證及不爭執事項所載,因上訴人與蔡○○外遇,致兩造婚姻關係無法維持,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所致,則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因離婚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原審審酌兩造自五專時期即認識,交往後曾分手又復合於94年10月結婚,婚後相處約四年發生外遇,期間有許多甜蜜時光,上訴人攜帶幼子與蔡○○前往汽車旅館房內,對於被上訴人精神上產生莫大痛苦,並斟酌兩造資力、身分、地位,及上訴人前揭行為致被上訴人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30萬元,應屬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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