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電)

張姓男子與小三到摩鐵約會,被妻子抓姦在床,張男與小三簽下和解書願支付妻子新台幣1100萬元,事後卻反悔未付,地院今判張妻勝訴。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張男與小三3年前在汽車旅館偷情,結果被妻子會同員警抓姦在床,張男簽下和解契約書,同意將房產過戶給妻子。 判決指出,去年6月張男與小三又到旅館偷情,結果再度被妻子會同員警抓姦在床,雙方再度簽下和解契約書,原房產過戶改為設定抵押權720萬元。 此外,張男與小三須給付張妻精神損害賠償新台幣1100萬元,並約定數日後就要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給付。 事後,張男與小三未依約給付款項,張妻提告請求給付。張男與小三辯稱,到旅館僅欣賞影片,否認有通姦行為,且和解協議書未提及通姦2字,所以不願給付。 法官認為,張男與小三不論是否有通姦事實,並無審究必要,且和解契約書約定明確,判決張男與小三應給付張妻1100萬元。全案可上訴。10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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