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準備以下的文件:
1. 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書(可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索取)
2. 財產清冊(可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索取)及其證明文件:
A.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房屋)之登記謄本各1份,並依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載明。
B.動產:
 (1)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2)股票:提出股票公司開立持股證明。 
 (3)股權: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証、公司登記事項卡。 
C.上開財產得擇一提出其證明文件。
3. 戶籍謄本一份:夫妻戶籍不同者,各檢附一份。
4. 國民身分證影本:夫及妻之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各一份,正本應帶來核。
5. 印鑑證明書:夫妻各檢附一份。(註:「印鑑證明書」是辦理土地房屋移轉登記(買賣或贈與)、共有物分割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私人借貸)、法院拋棄繼承權等所需的文件。可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6. 印鑑章:印鑑證明書蓋用之印章。
 
原則上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夫妻應親自到場辦理。假使你太太人在日本無法親自與你一同去登記,她可以委託代理人到場,並攜帶前列各項文件及委任書,並提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及印鑑證明書、印鑑章。如果你們兩人均委任代理人,則應分別委任,不得同時委任同一代理人。另一方法是將「約定分別財產制契約書」公證後由單方面申請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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