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不幸遭受家庭暴力,為了保護您和家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及權益,請撥113保護專線;情況緊急而有生命危險的顧慮時,請撥緊急救援電話110。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
 
(1)公布:87年6月24日,96年3月28日全案修正,97年1月9日、98年4月22日及同年月29日陸續部分修正,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除第63條之1於105年2月4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於104年2月6日施行。
(2)民事保護令全面施行:88年6月24日。
(3)立法目的:防治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及保護被害人的權益。
(4)最重要特色:民事保護令制度。被害人自己或透過檢察官、警察局(分局)、派出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約束加害人的行為或命令他(她)必須遵守一些義務,保障自己及特定家庭成員(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安全。
(5)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http://www.mohw.gov.tw/cht/dops/)
(6)各縣市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保護專線:113;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外籍配偶諮詢專線:0800-088-885;福利諮詢專線:1957)
(7)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的服務:24小時電話專線;24小時被害人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輔導、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業務、住宅輔導、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庇護安置;轉介被害人身心治療及諮商;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等和家庭暴力防治有關的服務。
(8)什麼是家庭暴力?
指家庭成員間(最常發生在夫妻之間或父母和子女之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例如虐待、傷害、殺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恐嚇、脅迫、侮辱、騷擾、跟蹤、強迫借貸、不當經濟控制、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
(9)誰是家庭成員?
指有下列關係的人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1.現在或曾經有婚姻關係的夫妻、前夫及前妻。
2.現在或曾經有同居關係的人。
3.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
4.現在或曾經有直系姻親關係的人,例如媳婦與公婆、女婿和岳父母、離婚媳婦和前公婆、離婚女婿和前岳父母。
5.有四親等內旁系血親關係的人,例如兄弟姊妺、伯叔姪、外甥舅等。
6.現在或曾經有四親等內旁系姻親關係的人,例如叔嫂、伯嬸等。
7.現在或曾經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的人,例如繼父母和繼子女、繼子女彼此之間、丈夫和姨太太、大太太和姨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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