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充斥各種藥品、化妝品資訊,有的還提供線上購物服務,對忙碌的現代人來說十分便利;不過,許多藥物、化妝品廣告未經衛生單位把關,夾雜不實資訊,民眾誤信恐影響自身健康。為此,衛生署強調,在網路上刊登藥物、化妝品廣告需事前向衛生署申請核准,若是產品資訊介紹,不牽涉價格,則不在此限。 
根據藥事法及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藥品及化妝品廣告,在媒體播出或刊登前,需向衛生署申請,由衛生署審核產品成分、含量及包裝標示是否符合規定,通過後取得「衛署粧廣字第xxx號」「衛署藥廣字第xxx號」等許可字號,才可刊播。近年來網路媒體也成為廣告商新寵,但網路廣告亂象比起平面及電子媒體,更難監督,為此,衛生署近來針對網路廣告問題開會討論,訂出幾項原則。 
衛生署藥政處副處長余萬能表示,有些公司行號、藥廠亦設有網站,介紹自家產品,若只是單純刊登產品的名稱、適應症等經衛生署核准的藥品許可證內容,不寫出價格,可不視為廣告;若刊登帶有宣傳意味的文字,寫出產品價格,接受線上訂購等,則視為廣告,地方衛生機關可根據相關規定,查處其內容是否合格。 
余萬能指出,廠商欲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必須依規定先向衛生署提出申請,核准後才能刊登。事實上,網路藥品、化妝品廣告早已蓬勃發展,但鮮有廠商依規定事先提出申請,違規情形十分普遍。最近衛生署與地方衛生局等單位開會研商後,確認網路廣告的處理原則,並決議網路上的違規廣告處罰原則是抓到一次就處罰一次,平面媒體則是同一天內一個版面處罰一次。衛生署希望廠商遵守規定,民眾也要睜大眼睛,別輕信不實廣告。 
【2003/11/03 民生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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