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客觀要件,確實有使他人人交出財產(商品價金),並造成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但仍須視行為人是否有詐欺之故意及使用詐術手段而判斷。若主觀要件上確有詐欺故意,且根本就沒有要出賣的商品存在,目錄只是為了讓他人信以為真所用的一種手段,則會成立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另外,如果無法證明出賣人有詐欺故意及使用詐術,則本件僅為單純的民事糾紛,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履行契約,請求將商品交付與買受人,及買受人因出賣人給付不完全而受有損害者,亦可依民法相關規定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再來,網路購物亦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即消費者於收到產品後發現商品有瑕疵或不願購買,可於產品到達後7日內不附理由要求退貨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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