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為民法上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未滿20歲),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無識別能力則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所謂「識別能力」是指足以判斷自已的行為在法律上效果的精神能力。是一種心理狀態,並無客觀標準,由法院就行為人年齡、精神發育狀態、環境、案件性質等綜合判斷之。例如6歲小孩放火,有無識別能力,應依發育程度就具體事實作客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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