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81條、同法第82條及第83條均對於侵害商標權之刑罰作出具體規定,分別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並對於侵害商標權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均沒收之,除了滅失之情況外,不問是否扣案或是屬於何人所有,法院並無斟酌餘地,須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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