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惟是否構成詐欺罪,應視借用人是否具備意圖不法所有、施用詐術,致他人陷於錯誤而為金錢之交付等法律要件,如借用人於借款時並未施用詐術,而係事後因故喪失清償能力,即非屬詐欺行為,實務上認後者係假性犯罪行為,於查無犯罪嫌疑時即予不起訴處分。
惟現實生活中,常有債權人因為無法找尋到債務人索債,而向法院提出詐欺告訴,希望能夠逼迫債務人害怕遭受通緝而出庭應訊,或希望達到以刑事告訴逼迫民事和解之目的,以致於使詐欺案件在刑事案件之統計上高居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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