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因為先生外遇,曾答應要離婚,但現在外遇女子已離開他,先生也被公司解聘,所以先生又不願離婚了,說無力負擔協議書上所列之贍養費,現在他對此事不理不睬,也不討論該如何解決,我又發現他曾將信用卡給對方使用,有帳單為憑,先生也承認這點,那對方偽造簽名有罪嗎?

我雖有他們通伊媚兒的情書,也有疑似他們住飯店的信用卡刷卡憑單,還有通聯記錄,但我沒有抓姦在床的證據,我可以告她偽簽別人姓名刷卡嗎?我先生說我告不成,是這樣嗎?如果可以,去哪裡告呢?沒有抓姦在床,可以憑我手上的證據告她們妨害家庭要求賠償,或判決離婚嗎?

回答: 
1.信用卡是否係用你的名字呢?如果確實你先生曾將你的信用卡給對方使用,有帳單可調閱簽單紀錄,你先生也承認這點,是可以告訴對方及你先生共同觸犯偽造文書罪的。
2.如果有伊媚兒的情書,也有疑似他們住飯店的信用卡刷卡憑單,還有通聯記錄,雖然沒有抓姦在床的證據,但還是可以提出離婚,如果通姦的事由不成,是可以用重大事由的。

至於要告刑事的妨害家庭,則會有些困難,但是還是可以試看看,就要看遇到的檢察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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