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平民法律扶助,均由各地律師公會依其章程規定自行辦理,各地律師公會規模不一,規模大者設有平民法律服務中心,如台北、台南、高雄等律師公會,規模小者限於人力不足,平民法律扶助之業務多由律師公會理事長負責,未設獨立平民法律服務中心;而參與服務之律師,亦乏強制規範,對於人民申請法律扶助之條件,各地律師公會章程所訂亦不盡相同,目前律師公會受理法律扶助對象,係以該公會所在縣市設籍之民眾,經公會認定有必要者及無資力負擔律師酬金或經政府核列為一、二級貧戶者為限。


二、平民法律扶助非唯一求助管道,民眾若有法律諮詢或服務需要,可於本部網站(http//:www.moj.gov.tw)「法律資源」單元內所列相關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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