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曾永盛在電視新聞中看到那位國中女生小慈,不滿法官對她父親給付生活費用的判決,背著書包在台北地方法院門外露宿抗議,接連好幾天,引起各界高度關注。小慈的事件落幕後,曾永盛又在媒體看到各方對小慈抗爭動作的評價正反都有;有人認為小慈小小的年紀就會為自己的權益挺身力爭,是值得鼓勵的事,也有人認為爭取權益應該在體制內奮力而為,沒有必要置自己學業於不顧,作體制外抗爭,為社會擔來負面的影響。

還好小慈的事件在熱鬧幾天以後便宣告落幕,整天在課本中打滾的曾永盛也就把這件事情忘了,可是這幾天媒體上又出現類似小慈的翻版,先後有「小鏡」、「小慧」以及未透露姓名的姐妹花,出面控告她或他們的父親或母親,有的是在檢察官那邊提出告訴,那對姐妹花則是到法院裡提起自訴,控告的原因都是她或他們的父親或母親不顧他們的生活,支付生活費用,所以要告自己的父親或母親遺棄,報上還報導那位十三歲的男童「小鏡」,說他出面控告母親,除了要母親給付十二年的養育費以外,還要想讓母親嚐一嚐「被關的滋味」。似乎對未盡照顧責任的母親,充滿恨意!

看了這些報導,曾永盛心中感慨萬千,因為他自己也是生活在單親家庭中,這麼大了還沒有跟父親見過面,比起雙親家庭來說就是缺少那麼一點父愛,不過感覺起來他比那些出面控告父親或母親的孩子幸福多了,他一直在母親愛護下茁壯長大。因為他非常同清這些年齡跟他差不多,而處境大不相同的同學們。同時也很欽佩他們敢為自己權益站出來的勇氣。讓曾永盛不解的是這些同學控訴的方式,有的是要求給付生活費,有的是直指他們的父母遺棄,為什麼有這些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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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小慈」的抗爭事件,經媒體大幅報導以後,接二連三地發生好幾件小孩告父母的事情,有人說這是「小慈」案件的效應,看來國內類似「小慈」這樣的案件並不在少數。

「小慈」是跟她父親打民事官司,要求給付生活費,目前還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後來出現那幾件小孩子告父母親的案件,根據新聞報導,都是到檢察官那裡申告父。母親遺棄的刑事案件,也有人直接到法院裡提起自訴,對於這些具體的案件,由於案情各不相同,法院或者檢察官都會對這些內情不盡相同的具體案件,作出適當的處理判決,這裡只是對什麼是「遺棄」作個說明:

「遺棄」是我國刑法分則中的一個章名,刑法在這一章中列有三條有關遺棄罪的法條,其中第二百九十三條為普通遺棄罪,犯罪要件就是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在那一種情形下的人可以稱為無自救力的人呢?通常是指這個人沒有維持自己生存的必要能力,像老、幼、殘、疾的情形都是。犯罪的人與所遺而棄之的人之間,在法律上也沒有保護的義務,這是這個人的行為,在社會生活上仍然應該負起一定的保護責任。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是特別遺棄罪,遺棄的對象也是無自救力的人,但是犯罪的主體則限於「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的人;這些有義務的人,除了積極遺棄應成立犯罪以外,如果對無自救力的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也會成立犯罪。有保護義務的人,雖然未盡到保護的義務,無自救力的人事實上有別人來照顧,無自救力的人的生命不致發生危險者,在司法實務上是不認為會成立特別遺棄罪的。

第三種是加重遺棄罪,有扶助義務的人如果遺棄了自己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像父母、爺爺、奶奶者,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要依特別遺棄罪的本刑六月以上者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加重二分之一。

父母與子女之間,是直系血親關係,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及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的規定,相互之間有扶養的義務,如果能扶養而不扶養,以致無自救力的人有生命的危險,是可以成立特別遺棄罪的。不過事實上有別人在照顧則另當別論,「小慈」的情形,沒有提出刑事告訴,另提起民事上給付生活費的請求,在法律程序上是正確的選擇。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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